陈祺、缪树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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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970号案件名称
陈祺、缪树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祺;缪树君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1970号原告:陈祺,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被告:缪树君,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满族,司机,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告陈祺与被告缪树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陈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祺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祺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祺负担。审判员 卫源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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