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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祺、缪树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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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970号
  • 案件名称

    陈祺、缪树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祺;缪树君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1970号原告:陈祺,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被告:缪树君,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满族,司机,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告陈祺与被告缪树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陈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祺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祺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祺负担。审判员  卫源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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