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明、邹成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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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801号案件名称
张志明、邹成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张志明;邹成文;闫其伟;王昆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801号被执行人:张志明,男,汉族,1997年7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邹成文,男,汉族,1977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闫其伟,男,汉族,1985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王昆,男,汉族,1992年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执行张志明、邹成文、闫其伟、王昆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403刑初319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志明、邹成文、闫其伟、王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张志明、邹成文、闫其伟、王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罚金2000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国宏审判员 钱家勇审判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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