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明、彭光兵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5执恢1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恢100号案件名称
蔡英明、彭光兵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蔡英明;彭光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25执恢100号蔡英明、彭光兵:申请执行人蔡英明与被执行人彭光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92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光兵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英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440.42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蔡英明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借款利息。被执行人彭光兵于2021年9月25日向法院缴纳20927.92元,其中案款20440.42元,执行费275.00元,诉讼费212.50元。2021年9月26日,本院于将该执行款20440.42元向申请执行人蔡英明进行了兑付。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8)陕092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