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安顺市宝林科技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贵州草喜堂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623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623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安顺市宝林科技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贵州草喜堂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安顺市宝林科技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贵州草喜堂医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6236号之一原告:安顺市宝林科技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3221896356。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双新路42号。法定代表人;于以祥。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祖靖,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国康,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贵州草喜堂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082751501X。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市东湖街道兴仁工业园陆官轻工业园区八号地8-B-1。法定代表人:温玉波。原告安顺市宝林科技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草喜堂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安顺市宝林科技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顺市宝林科技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被告贵州草喜堂医药有限公司与第三方达成债务转入让协议,由第三方代替被告偿还本案原告起诉的欠款,并已达成三方债务转让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顺市宝林科技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收人民币78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06.5元,由原告安顺市宝林科技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汪丽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姚 熠书 记 员 田单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