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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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2211号案件名称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刘福民;袁文学;袁淑香;袁春浩;邢冬梅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2211号申请执行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13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陈凤龙,系该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春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米沙子镇工业集中区(邦农科技对过)。法定代表人:袁淑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福民,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袁文学,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袁淑香,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袁春浩,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邢冬梅,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南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刘福民、袁文学、袁淑香、袁春浩、邢冬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1249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刘福民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及扣划,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2482.07元;除此之外,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赵公谈代理审判员 郭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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