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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占周、张顺召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5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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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5881号
  • 案件名称

    随占周、张顺召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随占周;张顺召;汝州外国语高级中学;河南盈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5881号原告:随占周,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涛,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顺召,曾用名张大召,男,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光明,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汝州外国语高级中学,住所地:汝州市科教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482MJY4177122。法定代表人:张新瑞。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笑恒,男,汉族,1962年9月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第三人:河南盈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科教园区春风路与桃李大街交叉口西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7U3ND5E。负责人:高帅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峰,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占周与被告张顺召、第三人汝州外国语高级中学、河南盈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随占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随占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随占周负担。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任一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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