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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长征华盛工贸有限公司、韩城市海星物质供应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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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731号
  • 案件名称

    陕西长征华盛工贸有限公司、韩城市海星物质供应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长征华盛工贸有限公司;韩城市海星物质供应部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731号 原告:韩城市海星物质供应部注册号:XXXXXXXXXXX7366住所地:韩城市招商区盘河路大街文华中学什字。经营者:闫小梅,女,汉族,1963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韩城市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庆伟,陕西省韩城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陕西长征华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碧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火车站。原告韩城市海星物质供应部与被告陕西长征华盛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韩城市海星物质供应部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城市海星物质供应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城市海星物质供应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城市海星物质供应部负担。审 判 员        薛华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艳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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