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20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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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200号之二案件名称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锋;韩林贤;郑建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2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鸿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忠,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路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创勤,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路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锋,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韩林贤,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被执行人:郑建国,男,汉族,农民,住千阳县。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峰、韩林贤、郑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328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一、王锋归还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2983.36元(从2017年9月21日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元,共计312983.36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从2018年3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韩林贤、郑建国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99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997.5元,由王锋、韩林贤、郑建国负担。判决生效后在限定期限内三被执行人王锋、韩林贤、郑建国未自动履行,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锋、韩林贤、郑建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锋、韩林贤、郑建国立即交纳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2983.36元(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并承担2018年3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及诉讼费2997.50元,缴纳执行费4640元,但被执行人王锋、韩林贤、郑建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林贤银行存款2811元、郑建国财付通108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文凯书 记 员 张智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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