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亚萍、范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2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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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2168号案件名称
关亚萍、范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关亚萍;范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2168号原告:关亚萍,女,1952年11月23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范某,女,2004年5月8日出生,住宁安市。法定代理人:范某,系被告某之父。原告关亚萍与被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关亚萍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亚萍以与被告某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亚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关亚萍负担。审判员 刘文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伊 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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