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伍清、邹雪庆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8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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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809号之一案件名称
邹伍清、邹雪庆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邹伍清;邹雪庆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8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伍清,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邹雪庆,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申请执行人邹伍清与被执行人邹雪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湘0426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伍清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邹伍清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9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邹雪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7日、9月26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邹雪庆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邹雪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邹雪庆的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邹雪庆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邹雪庆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债权标的金额为12060元及利息以及执行费8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214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辉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刘慧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福桂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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