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顺佳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陈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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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3863号案件名称
宁夏顺佳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陈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宁夏顺佳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863号原告:宁夏顺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镇宁东基地煤化工园区废渣综合利用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王宁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榆商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公司经理。 被告:陈军,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7月29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顺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4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顺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瑞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月月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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