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支行与王富窝、赵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7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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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7927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支行与王富窝、赵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支行;王富窝;赵春红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792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薛建军,行长。被申请人:王富窝,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申请人:赵春红,女,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支行诉被告王富窝、赵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支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富窝、赵春红银行存款652,108.28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富窝、赵春红银行存款计652,108.28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磊法官助理 吴丹书 记 员 吴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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