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春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民终5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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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民终5884号案件名称
天津春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天津春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媚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民终5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春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复康路立交桥北侧利海家园办公楼11层。法定代表人:王春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福海,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媚,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夫妻关系),住天津市西青区。上诉人天津春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10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春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赔偿张媚车辆损失10250元;2.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半。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天津春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张媚辩称,驳回天津春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张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9412元、车辆车损费5000元、打车费6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天津市西青区瑶环路杨楼梦溪园小区业主,被告系该小区的管理者。涉案车辆津FSY517长安牌小汽车登记在原告名下。2020年6月25日晚,涉案梦溪园小区17号楼6层和8层两处空置房屋的飘窗坠落楼下,造成包括原告车辆在内的多辆停放于该楼楼下的车辆受损。被告申请对高空坠物导致原告车辆损失进行鉴定,经依法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总损失价格为10250元的鉴定结论。被告提出该鉴定报告不能证明原告车辆当时所受损失。就车辆损失情况,被告并未提交反证。庭审中,被告提出系因刮大风才导致飘窗坠落,涉案事故发生。原告对大风天气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对房屋没有尽到及时和必要的维修、维护,导致房屋年久失修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因,其坚持要求被告赔偿其诉请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系涉案小区的管理者,被告亦认可飘窗坠落的两处空置房屋亦由其管理,故其对涉案房屋应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并保证房屋安全的义务。现涉案房屋飘窗坠落导致原告车辆受损,其应承担因此导致原告车辆被损坏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10250元,有鉴定报告、损失照片等证据证实,予以支持。被告就原告损失未提供反证亦未提供原告本人或他人存在损坏车辆的相关证据,且被告作为涉案房屋的管理人应预见大风天气可能导致安全隐患,并应及时处理相关隐患以避免损害后果发生,本案并非不可抗力情形,故对被告免除其自身责任的抗辩,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天津春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媚车辆损失10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元,全部由被告天津春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作为涉案小区的管理者,对飘窗坠落所致车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所述,天津春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元,由上诉人天津春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晓燕审判员 魏道博审判员 尹 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蓓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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