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井超、杨森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2执43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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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2执432号之三案件名称
杨井超、杨森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榕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井超;杨森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2执4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井超,男,水族,1974年4月22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被执行人:杨森林,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生,贵州省榕江县人,住址:贵州省榕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32民初949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森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森林在贵州银行62×××8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45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曦晨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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