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康市市政工程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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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605号案件名称
陕西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康市市政工程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陕西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康市市政工程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60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安康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2XXXXXXX。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申请执行人陕西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康市市政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陕0902民初26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安康市市政工程公司欠原告陕西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495077.26元,扣除30万元工程款税金,下余195077.26元,被告安康市市政工程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完毕,原告陕西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再向被告安康市市政工程公司提供全部工程款税票;二、质保金366588.085元由被告安康市市政工程公司自2021年10月14日之日起三日内退还给原告陕西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陕西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再提供质保金的税票。被执行人安康市市政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6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演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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