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陈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7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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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7011号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陈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陈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701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9号。负责人:王志军,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艳娇,系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梦书,系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琛,男,198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琛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21年06月07日作出(2021)辽0202民初4887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09月0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上门调查被申请人生活居住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玉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成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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