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博、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4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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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414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博、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博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4执414号之一 被执行人:张博,男,198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博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叫你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元、向被害人阮某某退赔3647元、向被害人韩某某退赔2613元、向被害人马某某退赔2772元、向被害人付某某退赔3036元、向被害人段某某退赔2716元、向被害人李某某退赔2618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中查明:1.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保险理财产品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到位标的为零,未到位标的为罚金5000元、退赔17402元。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4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杨 敏审 判 员 焦志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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