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斌、杨金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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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566号案件名称
王玉斌、杨金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玉斌;杨金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56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斌,男性,199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杨金来,男性,1992年4月1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斌与被执行人杨金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偿还766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2日、8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告知申请人。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到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已告知申请人。综上,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已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王玉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限制其高消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刘保川审判员 李文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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