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2执17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522执1713号案件名称
郭晓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郭晓庆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2执1713号被执行人:郭晓庆,男,生于1969年10月1日,汉族,住阳城县。被执行人郭晓庆追缴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晋0522民初142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对涉案件诉讼费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晓庆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谭泽华、邓全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1916号 下一篇 何绍德、张月琴与董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823民初18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