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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泽华、邓全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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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1916号
  • 案件名称

    谭泽华、邓全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谭泽华;邓全昌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1916号申请执行人:谭泽华,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邓全昌,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壮族自治区马山县。申请执行人谭泽华与被执行人邓全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谭泽华出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02执19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周 莹审判员  田忠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肖 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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