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泽华、邓全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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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1916号案件名称
谭泽华、邓全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谭泽华;邓全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1916号申请执行人:谭泽华,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邓全昌,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壮族自治区马山县。申请执行人谭泽华与被执行人邓全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谭泽华出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02执19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周 莹审判员 田忠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肖 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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