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贾英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281执4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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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执4272号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贾英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胶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贾英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281执427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黑龙江南路2号万科中心C座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81449829N。法定代表人:刁浩,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健,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英,女,汉族,1989年4月16日生,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与被执行人贾英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2235.9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到了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对本院(2021)鲁0281执427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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