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刘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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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2314号案件名称
李某1、刘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某1;刘某;李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2314号原告:李某1,男,194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桂彬,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阅,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2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李某2,男,194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李某3,男,195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李某4,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李某5,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李某6,女,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李某1与被告刘某、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5于2021年9月7日以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程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史蕾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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