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志刚与张林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24执1028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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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执1028号之六案件名称
曹志刚与张林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曹志刚;张林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24执102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曹**刚,男,汉族,1969年10月3日出生,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林林,男,汉族,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平阴县。本院立案执行的曹**刚与张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鲁0124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又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依法进行高消费限制。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微信及支付宝等网络资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付余额,并过付给申请人2462.67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到平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张林林在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余额并过付给申请人687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张林林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平阴县分公司的工资收入。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林林名下的汽车一辆,因年代久远,无法查找其车下落,本案暂不宜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报告个人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依法将本案的财产查控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明确的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2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71162.67元,未执行128837.33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终结(2021)鲁0124执10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朱 斌审判员 贺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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