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魁富、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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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769号案件名称
兰魁富、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兰魁富;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76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城区祝尔慷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2231902352。法定代表人:邵义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衍军,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兰魁富,男,1981年5月1日生,汉族,住旬阳市。本院在执行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兰魁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928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网络查控:查银行、查工商、查不动产、查网络资金、查车辆、查证券、查保险等,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微信账户,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兰魁富于2021年10月底前向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于2021年古历腊月底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于2022年古历腊月底前偿还剩余本金及全部利息, 2、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兰魁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76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恢复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白 建 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亚 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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