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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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393号案件名称
吉林吉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吉林吉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393号被执行人:吉林吉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凤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吉林吉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2019)吉0221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吉林吉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交纳诉讼费7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吉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给付诉讼费775.00元,现此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9)吉0221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75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9)吉0221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75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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