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秋菊、刘利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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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551号案件名称
欧秋菊、刘利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欧秋菊;刘利华;李江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欧秋菊,女,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蓝山县。被执行人:刘利华,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永州市。被执行人:李江勇,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申请执行人欧秋菊与被执行人刘利华、李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欧秋菊与被执行人刘利华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7民初55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欧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曾 强书 记 员 高旭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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