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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门定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6民初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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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6民初99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门定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门定玉;伍家权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6民初9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住所地永福县永福镇凤城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900085791L。负责人:黎亿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睿,女,199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被告:门定玉,男,1982年7月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永福县。被告:伍家权,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永福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与被告门定玉、伍家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因双方达成协议,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怡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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