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燕与谢永刚,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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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4243号案件名称
谢燕与谢永刚,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谢燕;谢永刚;杨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243号 原告:谢燕,女,汉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谢永刚,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杨敏,女,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谢燕与被告谢永刚、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谢燕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燕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永刚、杨敏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谢燕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燕负担。 审判员 何朝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鑫 书记员 吴文滔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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