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张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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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4执507号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张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张某;孙某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4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喀左县。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行长。被执行人:张某,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被执行人:孙某,女,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孙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张成浩系本案被执行人张某、孙某之子,实际借款人于2018年农历8月26日因车祸去世,无遗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4执50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夏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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