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王兴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1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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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1253号案件名称
陈静、王兴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静;王兴才;王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王兴才,男,196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雷,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陈静与被执行人王兴才、王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624执125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贲喜超审判员 :赵明月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 王 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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