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生、灯塔市鑫华古建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8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执838号案件名称
王忠生、灯塔市鑫华古建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灯塔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忠生;灯塔市鑫华古建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81执838号申请执行人:王忠生,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被执行人:灯塔市鑫华古建材料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022MA0QDX8028,住所地灯塔市铧子镇栈道村。法定代表人:王振江。本院在执行王忠生与灯塔市鑫华古建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自然资源、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郎晓东审判员 金 明审判员 魏景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兆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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