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少海、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3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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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3495号案件名称
栾少海、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栾少海;环嘉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3495号申请执行人栾少海,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环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9936349U,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鞍子山村陈岭。法定代表人:王兵德,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栾少海与被执行人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网络、传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甘劳人仲案字(2020)第535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子木审判员 段金柱审判员 田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秀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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