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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义坚、成金荣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23执保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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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23执保91号
  • 案件名称

    蒋义坚、成金荣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蒋义坚;成金荣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保91号申请人:蒋义坚,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瑶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静,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成金荣,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239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成金荣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金荣名下存款8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雪芳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保91号申请人:蒋义坚,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瑶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静,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成金荣,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239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成金荣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金荣名下存款8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雪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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