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义坚、成金荣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23执保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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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23执保91号案件名称
蒋义坚、成金荣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蒋义坚;成金荣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保91号申请人:蒋义坚,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瑶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静,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成金荣,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239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成金荣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金荣名下存款8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雪芳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保91号申请人:蒋义坚,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瑶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静,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成金荣,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239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成金荣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金荣名下存款8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雪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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