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名越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仲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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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1250号案件名称
上海名越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仲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上海名越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仲欢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1250号原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培,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某,男,1988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原告上某某与被告仲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寄送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 燕书记员 米宣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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