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2民初3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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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民初3058号案件名称
徐某某、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徐某某;唐某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2民初3058号原告:徐某某,女,1987年8月7日出生。被告:唐某某,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杨继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贺少玲书 记 员 钱星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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