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富安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5民初4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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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05民初4401号案件名称
银川富安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银川富安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5民初4401号原告:银川富安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冯某,女,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予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银川富安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富安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胡丽平书记员 徐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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