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翠格、闫西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8民初3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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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民初3017号案件名称
孙翠格、闫西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孙翠格;闫西娟;段伟卜;段伟伟;林玉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民初3017号原告:孙翠格,女,193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原告:闫西娟,女,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原告:段伟卜,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原告:段伟伟,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晋西英,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玉国,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辛集市。原告孙翠格、闫西娟、段伟卜、段伟伟与被告林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孙翠格、闫西娟、段伟卜、段伟伟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翠格、闫西娟、段伟卜、段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翠格、闫西娟、段伟卜、段伟伟负担。审判员 沈朝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炳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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