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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翠格、闫西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8民初3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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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民初3017号
  • 案件名称

    孙翠格、闫西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孙翠格;闫西娟;段伟卜;段伟伟;林玉国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民初3017号原告:孙翠格,女,193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原告:闫西娟,女,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原告:段伟卜,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原告:段伟伟,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晋西英,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玉国,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辛集市。原告孙翠格、闫西娟、段伟卜、段伟伟与被告林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孙翠格、闫西娟、段伟卜、段伟伟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翠格、闫西娟、段伟卜、段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翠格、闫西娟、段伟卜、段伟伟负担。审判员  沈朝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炳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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