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丛俊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5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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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551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丛俊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丛俊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55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692196E。负责人:蔡维国,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燕、邓锐,系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俊双,女,汉族,1977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诉被告丛俊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现原告以准备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撤回对被告丛俊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美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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