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决定书(2021)湘1022司惩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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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2司惩18号案件名称
闫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决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闫XX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湘1022司惩18号 被执行人:闫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XX、史XX、朱XX融资租赁合同一案中,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闫XX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闫XX在收到此令后立即如实书面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闫XX虚假报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闫XX罚款2000元,限于2021年9月22日前交纳至宜章县人民法院账户(帐户名:宜章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支行,账号:82013700000001763)。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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