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顺、罗本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3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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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3958号案件名称
金顺、罗本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金顺;罗本军;王爱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3958号原告:金顺,男,汉族,1998年2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罗本军,男,汉族,1985年8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王爱军,男,汉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金顺与被告罗本军、王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金顺庭审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顺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金顺承担。审判员 徐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梅雪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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