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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顺、罗本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3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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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3958号
  • 案件名称

    金顺、罗本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金顺;罗本军;王爱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3958号原告:金顺,男,汉族,1998年2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罗本军,男,汉族,1985年8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王爱军,男,汉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金顺与被告罗本军、王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金顺庭审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顺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金顺承担。审判员 徐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梅雪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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