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春华、黄光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6民初169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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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民初1694号之二案件名称
唐春华、黄光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唐春华;黄光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民初169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唐春华,女,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云,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光明,男,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唐春华与被申请人黄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春华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湘0426民初169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黄光明银行存款20000元。后双方达成调解,现黄光明已按调解协议付清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黄光明名下银行账号2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彭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钰书 记 员 彭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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