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韦振华、韦庆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482执恢6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恢677号
  • 案件名称

    韦振华、韦庆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韦振华;韦庆军;庞占军;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482执恢677号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韦庆水、韦振华、韦庆军、庞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恢复执行的标的额为:10万元及剩余利息、罚息。本次立案恢复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庆水就本案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韦庆水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息合计13138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权利。现执行和解款131380元双方当事人已自行交接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的(2016)鲁1482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