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嘉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3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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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3809号案件名称
汶川嘉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汶川嘉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某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3809号原告:汶川嘉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七盘沟胡进华房屋。法定代表人:白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育成,系四川舟楫(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永超,系四川舟楫(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5年2月23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汶川嘉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原告汶川嘉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汶川嘉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汶川嘉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汶川嘉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泽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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