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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付菊、张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恢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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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恢233号
  • 案件名称

    王付菊、张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付菊;张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王付菊,女,1978年09月09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8821978********,住淮安区盛世豪庭十幢2单元203室。被执行人:张红,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生,住淮安区。本院在执行王付菊与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03执恢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兰审判员  滕建平审判员  贾 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昕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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