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付菊、张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恢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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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恢233号案件名称
王付菊、张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付菊;张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王付菊,女,1978年09月09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8821978********,住淮安区盛世豪庭十幢2单元203室。被执行人:张红,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生,住淮安区。本院在执行王付菊与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03执恢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兰审判员 滕建平审判员 贾 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昕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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