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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令庄、杨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民终6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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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民终6936号
  • 案件名称

    王令庄、杨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令庄;杨冲;径圆(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民终69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令庄,女,194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服装一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卿(王令庄之子),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冲,男,199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径圆(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16号院2号楼12层1207-A单元。主要负责人:徐伟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落庚,男,该公司职工。上诉人王令庄因与被上诉人杨冲、径圆(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径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令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查明事实,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医疗机构未为上诉人出具诊断证明,现上诉人将事故发生当天的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应的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作为证据提交。诊断报告书中明确指出病人双膝前方软组织肿胀,病人因膝盖肿胀无法正常走路身体恢复是需要时间的。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2020年12月11日、2020年12月23日、2021年1月6日、2021年1月20日进行门诊复查,但未向法庭提供完整就医记录及医疗费票据,现上诉人将门诊复查的相关诊断证明,包括首次治疗及后面四次复查治疗及医院处方作为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载明的伤情为左膝肿胀,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多次复查所具备的合理和必要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杨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诉人无责任。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提交证据证明复查具备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与司法解释背道而驰。上诉人希望法院尽快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6224.32元。其中2020年12月5日839.73元,2020年12月11日1030.02元,2020年12月23日1040元,2021年1月6日1229.09元,2021年1月20日2085.48元。原审诉讼中的营养费、护理费、伤害赔偿金及最后门诊复查费用,上诉人不在此次上诉中提及。径圆公司辩称,一审中上诉人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一审判决没有问题,希望维持原判。杨冲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王令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6643.08元,营养费1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1000元、伤痛赔偿金1500元;3.判令被告支付最后门诊复查费1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20年12月5日11时30分,被告杨冲骑电动自行车,沿南开区红旗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旗南路东侧迎水东里公交站前时,遇原告步行至此,被告杨冲用电动自行车车前剐撞原告,造成原告倒地受伤及被告杨冲电动自行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体育中心大队作出第1201044202000071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事故发生后,原告经120急救送至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进行急诊治疗,医疗机构未为原告出具诊断证明,仅在病历中载明原告左膝肿胀、窦性心律,偶发颤。当日产生医疗费839.73元,均为原告自行支付。后原告又分别于2020年12月11日、2020年12月23日、2021年1月6日自行前往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进行门诊复查,产生费用均为原告自行支付。3.被告杨冲为被告径圆公司的饿了么外卖骑手,事故发生时被告杨冲正在进行送餐。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杨冲在道路上骑电动车过程中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原告人身损害,交管部门已认定被告杨冲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当由被告杨冲承担赔偿责任。另本案中被告径圆公司系被告杨冲的雇佣单位。事故发生时,被告杨冲正在配送过程中,故被告径圆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范围及具体数额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于事故发生当日共计自行花费医疗费839.73元,上述费用原告已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票据予以证明,故对于该费用予以认定。另原告主张其于2020年12月11日、2020年12月23日、2021年1月6日、2021年1月20日进行门诊复查,但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交完整的就医记录及医疗费票据,另根据医疗机构在原告病历中载明的伤情为左膝肿胀,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多次复查所具备的合理和必要性,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复查费用不予认定。然被告径圆公司认可原告复查产生的费用49.27元并同意赔偿,对此予以确认。另原告主张的外购药费用,因原告并未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外购药品的医疗建议,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外购药费用不予支持。2.营养费:原告并未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加强营养的医疗建议,同时结合医疗机构为原告在病历中载明的伤情,原告所受伤情并不需要额外加强营养,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不予支持。3.护理费:原告并未提交正式的护理人员收入减少证明等证据,且亦未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专人护理的医疗建议,且原告伤情虽存在一定承担的行动障碍或痛苦,但并不符合需要专人护理的情形,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不予支持。4.伤痛赔偿金:原告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5.最后门诊复查费1000元:因该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故对于该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径圆(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王令庄医疗费889元;二、驳回原告王令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令庄负担138元,由被告杨冲负担12元,被告杨冲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王令庄。二审中,上诉人提交门诊收费票据、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处方笺、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明上诉人因本次事故导致就医支出情况。径圆公司质证认为,除2020年12月11日高血压取药外,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上诉人的证据缺失医疗发票及诊断手册。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一、二审提交的挂号凭证、收费票据、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病历、处方笺、诊断证明书等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考虑上诉人的年龄及事故责任等因素,可以认定上诉人主张的2020年12月5日839.73元、12月11日980.75元、12月23日1040元及2021年1月6日1229.09元、1月20日2085.48元,共计6175.05元的医疗费支出,均与本案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费用应当得到支持;上诉人主张的2020年12月11日急诊医保挂号、高血压取药费用49.27元,无法证明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本案中上诉人提交了部分新证据,与其一审提交的证据相结合,可以证明其上诉主张的部分医疗费成立。关于上诉人一审中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伤痛赔偿金及最后门诊复查费,其在本案上诉中未予涉及,本院不予处理。事故发生时,杨冲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故由径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王令庄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径圆(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王令庄医疗费6175.05元;三、驳回王令庄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令庄负担138元,由径圆(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令庄负担2元,由径圆(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298元,径圆(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交付王令庄。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宝莉审判员  邵 丹审判员  刘洪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钧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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