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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胡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5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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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5809号
  • 案件名称

    聂某、胡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聂某;胡某某
  • 案件缘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5809号原告:聂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与被告胡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通知原告聂某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聂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谭 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汪梦瑶书 记 员  易 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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