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胡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5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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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5809号案件名称
聂某、胡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聂某;胡某某案件缘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5809号原告:聂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与被告胡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通知原告聂某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聂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谭 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汪梦瑶书 记 员 易 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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