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雨、黑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4民初3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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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4民初3708号案件名称
夏雨、黑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正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夏雨;黑某;黑社会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4民初3708号原告夏雨,男,199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黑某,男,2004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黑社会,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系黑某之父。原告夏雨诉被告黑某、黑社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黑某、黑社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雨撤回对被告黑某、黑社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娄红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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