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占俊、李少国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70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7073号案件名称
刘占俊、李少国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占俊;李少国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7073号原告:刘占俊,男,195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少国,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刘占俊与被告李少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刘占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刘占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占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占俊担负。审判员 许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蓟宁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汤修德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皖1602刑初854号 下一篇 夏雨、黑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4民初37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