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安顺屹鑫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53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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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536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明、安顺屹鑫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明;安顺屹鑫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本云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5365号之一原告:杨明,男,197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安顺屹鑫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达高火车站商场E座1层E003号(遵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HK3AY2A。法定代表人:何小华。被告:杨本云,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与被告安顺屹鑫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本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明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诉讼费用,亦未在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海玲人民陪审员 于 强人民陪审员 彭黔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吴露露书 记 员 李 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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