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运娥、王红芳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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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348号案件名称
王运娥、王红芳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运娥;王红芳;牛才玉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348号原告:王运娥,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涉县。被告:王红芳,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涉县。被告:牛才玉,男,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涉县。原告王运娥与被告王红芳、牛才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运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运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红高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肖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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